鱼峰区公司商标续展要经历哪些流程?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柳州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鱼峰区公司商标续展要经历哪些流程?

鱼峰区公司商标续展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柳州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4 08:06:45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柳州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最近有人问我柳州商标注册前后有什么区别?我惊呆了。车上没有牌照有什么区别?孩子没有户口有什么区别?没有房地产许可证和结婚证、生育证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很大的区别。我会讲三次重要的事情,稍后再看细节。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商标法体现了两个特点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即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个未注册的商标有不同的权利。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授予专用权,对未注册的商标授予优先权。《商标法》第十三条款规定:“为同一同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商标法》没有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直处于无权利保护的状态,因他人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核准注册,随时可能被禁止使用。因此,为了保证普通商标的使用,对其进行注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事实,不是权利。

你能迅速说出中国的一个品牌吗?我们都知道,提到美国就有微软、苹果,说到德国就有宝马、奔驰,法国有兰蔻、爱马仕,日本有索尼、丰田,韩国有三星、现代,每一个国家都有几个能代表国家的知名品牌,而能代表中国的品牌是什么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缺乏世界知名品牌却成为中国在实现强国之梦征途中的一个极大障碍。央视的《环球视线》节目曾这样报道和评论:“美国商业周刊杂志从2006年开始,连续四年发布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但拥有170万个国内品牌的中国却没有一个品牌上榜。世界名牌产品和优秀企业是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质量高低的综合反映。而今,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太需要自己的品牌来证明自己,如果没有一个或者多个世界品牌,中国制造怎不黯然失色。”

我国企业对品牌的错误认知: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他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在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中,其所有权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企业的商标、品牌,而名牌产品更是企业高质量、高效率、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和高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品牌资产是经济价值的再造。可见,一个品牌树立的目的,就是在其使用价值之外,还能使同类商品区别于彼此,从而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更好的被消费者识别与选择。

我国的许多企业家在对品牌的认知上却存在着重大的误区,他们往往只关注到眼前的利益:如果同样是生产一双鞋,贴上中国的牌子只能卖200块钱,而贴上耐克的牌子就能卖800块钱,其中三成归生产者所有,那么生产这双鞋的人就能得到240块钱。多得40块钱,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中国的生产商们纷纷把自己生产的产品心甘情愿的贴上外国牌子,从事着带牌加工。殊不知这种想法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使企业没有了品牌的支持。没有了品牌的支持,企业就不无法向消费者传达自己的文化价值,就不能与消费者产生精神或文化层面的互动,从而也就不能让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这也使得企业无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争夺更多利益。因为在商品物质层面的使用价值相同的时候,人们往往都会选择能更体现一定文化价值的品牌商品。价值蛋糕中最大的一块被品牌商品拿走了,没有品牌商品的企业只有傻眼的份。最后,这些傻了眼的企业为了生存,只能沦为从事加工的工厂和任人宰割的羔羊。

在法国零售商家乐福的商场内,几乎随处可见“madeinChina”的标签,但是所有这些产自中国的产品,却几乎全都贴着外国的牌子,而描述它于中国有关的,就只有那一个“madeinChina”的标签;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1990年竟以3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总资产仅有5亿美元的美洲豹汽车公司,其目的是借“美洲豹”作为高档名车的牌子,为福特公司扩大市场效力。对品牌的不重视,和对眼前利益的过分关注使中国的许多外向型企业或者作为承包商生产,或者从事带牌加工,为自己的商品贴上别人的牌子。总之自己的企业总是在这其间无名也无分。这样做固然可以为企业省掉很大一部分广告宣传的投入,同时也使企业不用承担科研的经费和风险。但是在一些企业想要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时,却需要一切都从零做起,构建自己的全球产业网络,这其中的巨额投资,让中国的企业更加迈不开腿。

然而,没有自己的品牌就意味着在国际产业链分工的大背景下,中国只能充当廉价的劳动力:既没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也难以从高额的利润中多分一杯羹。所以,让我们自己的品牌走向世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时应该明确摆出的态度。没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就无从谈产业的附加值。而且,随着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他们的劳动力成本竞争力也日益提升,并且有赶超中国的趋势,这使得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正在一步步递减。所以,只有重视国际品牌的打造,大力投入资金支持,鼓励品牌国际化,才能以今日的高成本高投入换回日后更高的收益和更为丰厚的利润。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柳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版权所有:柳州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